三教文〔2016〕50号
三门峡市教育局
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处,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消防基础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重点单位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公安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今年河南省防火委员会和市防火委员会要求着力推进此项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教育系统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对于推动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微型消防站建设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抓好落实。
二、积极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2),对本地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要按照省、市防火委员会要求,扎实推动本行业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建成 “有人员、有车辆、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要率先垂范,积极推进,争取2016年底完成建设任务。对照《标准》,市外国语高中、市一高、市实验高中、市阳光中学、市实验幼儿园、市第二实验幼儿园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设进程,务必于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三、强化督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列入工作管理范畴,深入学校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指导整改,对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微型消防站建设顺利开展。今后,市教育局将微型消防站建设纳入市级平安校园考核内容,加大对各地微型消防站建设的检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标准》,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2.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16年3月24日
附件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_有_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附件2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门峡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